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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问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17:30:18

  遗腹子的损害赔偿权问题

  我的朋友邓某怀孕六个月时,其丈夫不幸被车撞死,肇事车主刘某只同意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和被扶养人邓某的生活费,不同意赔偿邓某腹中胎儿的生活费。我想咨询一下遗腹子是否享有损害赔偿权?

  律师解答:

  我国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胎儿享有继承的权利。一般而言,胎儿作为权利主体是不存在的,但由于其已具备了若干生命的条件,围绕人身权而存在的先期人身利益如继承、不受侵害等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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