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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09年7月1日上午,受害人罗某因自家建房的需要,前往被告王长发夫妇的店里购买钢材。双方协商后,被告王长发即按罗某提供的尺寸用电动剪切机剪切,在剪了一部分后,王长发有事离开叫罗某自己接着切。当日下午一时许,罗某在剪切钢筋时因电动剪切机磨破电线而致电机漏电,罗某当即触电死亡。另,2006年11月16日,被告王长发与第三人赣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居民供用电合同,并由第三人对其室内用电线路进行了安装,但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罗某家属钟丽平等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长发及赣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长发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罗某明知操作电动机具有危险性而操作,自己具有过失,应自负部分责任;而第三人瑞金市赣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安装了室内的用电设施,却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违反了劳动部颁发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也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该院判决:被告王长发赔偿原告损失142919.55元的55%,即78605.75元;瑞金市赣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赔偿15%,即21437.9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赣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长发钢筋店里的电源以及事故所涉的钢筋剪切机的电源及控制开关即闸刀,均由上诉人瑞金市赣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安装,但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对用电安全有着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赣瑞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专业电力进网作业机构,用电安全防范意识应高于作为一般用户的王长发,其在为王长发提供用电安装服务时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提供的用电安装服务有瑕疵,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也是造成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原因之一,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上诉称是根据王长发提供的用电器材为王长发安装室内照明用电受电计量装置,而用电计量器以下部分由王长发自行安装的主张与查证的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0年5月10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本案中赣瑞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过失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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