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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6月18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王梅因在浴池洗澡被热水烫伤,依法获得赔偿金11484.3元。
1月18日晚,唐河县城郊乡农民王梅和村里的几个同伴一起到唐河一浴池洗澡,因浴室内蒸气很大,仅有的一盏照明灯显得非常昏暗。王梅到一个人比较少的水池,并踏进去。因水温过高,其双腿被烫伤。后王梅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事后,王梅向浴池老板提出赔偿要求,但遭到拒绝。3月19日,王梅诉至唐河县法院,要求店主赔偿其医疗费等计2万元。被告称,原告王梅系成年人,应当具有分辨能力,其匆忙跳入水池被烫伤,应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洗浴环境,在浴池内设置高温热水池,却没有相应安全措施,是造成王梅误入热水池被烫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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