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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校外学生人身伤害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16:15:39

 (一)发生在校内的人身伤害

  1.上课期间的人身伤害

  (1)体育课上的人身伤害。体育课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称,体育课上的各项活动都应当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如果老师指导不当,而使学生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属于教学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学生不听从老师的指挥,自我行事,发生了自伤或他伤,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该事故是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责任,学生在体育课上不守纪律,教师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停止其体育课,否则,学校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实验课上的人身伤害。实验课上的人身损害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教师指导不当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完全由学校承担;第二,学生不听指挥,给自己或彼此之间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当事人或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由于实验设施的瑕疵,如漏电、泄毒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完全由学校承担责任。

  (3)体罚伤害。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用整个身心和爱去教育学生,体罚学生是封建社会的遗毒,不管教师出于什么目的和心态,都应该予以禁止,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因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肇事者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学校之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教师属于学校的职工,学校有责任对其进行诸如不得体罚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利益的教育和监督,教师体罚学生就说明学校在这些方面没有尽到教育和监督责任。

  (4)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是一种严重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对于因此导致的人身伤害,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对于未成年人,如果是在自习课上打架造成一方人身伤害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有肇事者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第二,对于成年人,无论老师是否在场,都应当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2.课间和课外活动中的人身伤害

  中小学生活泼好动,课余喜欢追逐打闹,不小心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对于此类人身伤害,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应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肇事者的监护人和受害者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肇事者的监护人、受害者的监护人和学校都没有过错,让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于成年人,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3.学校设施、建筑物等引发的人身伤害

  学校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场所,学校的校舍、建筑物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倒塌、脱落、坠落等首先危及的就是学生的安全,对于此类人身伤害,按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处理,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适用的就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学校联营单位引发的伤害

  学校为创收在校园内与联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不管学校与联营单位事先有什么约定,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都应当由学校承担。

  5.校内大型集体事故中的人身伤害

  校内大型集体事故如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火灾等发生的原因都是非常复杂的,有校方的管理不善、有外人的人为破坏、有意外事件、有不可抗力等等,对于此类案件给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除了不可抗力以外,都应当由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6.学生在校内的自杀事故

  自杀事件在中学生和大学生中比较常见,近几年小学生自杀案件也时有发生并且呈上升趋势。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当然,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有内因,也有外因,但最终都是内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判断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学校是否从事了违反教学管理法律法规的事情,如体罚学生、侮辱学生、限制或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等等,如果学生仅仅因为不满学校对自己因违反学校纪律进行的处分而自杀的,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二)发生在校外的人身伤害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游行、郊游、参观、文化娱乐、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人身损害。第一,如果学生在这些集体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那么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有过错,则从外来原因的制造者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责任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如果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无过错,则从学校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二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大,谁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如果学生受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也非学校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2.学生在放学途中打闹、恶作剧、游戏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放学途中既不属于监护人管辖,也不属于学校管辖,学生的人身伤害又是善意行为引起的,此时,由受害人或加害人或学校一方承担责任都是显失公平的,对此可以考虑适用公平责任,由受害人、加害人以及学校分别承担。

  3.学生代表学校参加体育比赛,在运动场上因合理冲撞受到的人身伤害。在体育比赛尤其是足球、篮球、拳击、自由搏击等人体发生直接接触的比赛中,参赛运动员的人身伤害是非常普遍的,只要致害人的致害行为目的是为了竞赛,致害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学生受伤是为了学校的荣誉,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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