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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法院在确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时缺乏大致统一和较为科学的标准,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
有观点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主要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权,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一定的准则作出裁判。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权,应当充分考虑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功能,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等情况确定赔偿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当能更好地体现司法正义,行使不当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司法公正。精神损害因人而异,但赔偿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故此,完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当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的行使。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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