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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要承担哪些侵权责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15:44:02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知识链接:

  一、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1、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人民法院;

  4、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谁可以作为被告?

  1、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

  2、只起诉网络用户的,网络用户可以追加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

  3、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

  三、哪些属于个人隐私?

  隐私,是指那些不为公众知晓与公众无关的私人内容,包含"私人信息"和"私人活动"。个人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开房记录等信息都属于隐私范畴,网友随意公布已构成侵犯隐私权。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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