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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如何避免陷入“人肉搜索”纠纷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15:43:12

 人肉搜索,是指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受害人在起诉侵权行为时,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网站作为被告。

  一、网站如何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1、网站作为被告时,可以以涉嫌侵权的信息是网络用户发布为理由提出抗辩,并且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2、接到受害人的通知时,立即删除侵权文章;

  受害人需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如果受害人发出的通知不符合以上3个条件,网站没有对侵权文章作出处理的,不承担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如何判断网络服务中"知道"?

  (1)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3)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4)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5)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6)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7)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二、公布哪些信息不侵权?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法律链接: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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