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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撞死女儿 妻子索赔获法律支持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15:40:42

  案情速递:

  施某是一家纺织厂的员工,去年11月12日傍晚,他驾驶单位的小车回家,在将车辆驶入自家院内时,未注意到6岁的女儿小文已经放学,就在院门的一侧,车辆行驶的速度虽然不快,但还是将小文撞倒在地。见到女儿倒地,施某立即下车,将受伤的女儿送到医院抢救,但女儿还是在当日死亡。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为,事发时小文所处状态无法查实,无法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由于在理赔时与保险公司意见不一致,按理应由小文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但小文的父亲就是本案的肇事者侵权方,按照侵权人不能在事故中受益的原则不能作为原告,那么只有小文的母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诉状中,小文的母亲要求肇事方,也就是其丈夫和车辆所有人、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76万余元。

  法院意见: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确认被告施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在明知受害人在门口迎接自己的情况下,因操作不当将受害人撞倒,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的受害人年仅6岁,对危险行为的认知和辨识存在缺失,对于父亲停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认识不足,受害人的母亲作为成年人应当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监护时有疏忽,因此,被告施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沈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纺机厂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被告施某使用,并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责任。经法院核实,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为7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11万元,实际支出的医疗费565.67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分担,负主要责任的被告施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70%,即444191.65元。由于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综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各项损失55万余元。

  找法网知识链接:

  什么是商业三者险?

  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2、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私有车辆、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在本案中,商业三者险是由纺织厂购买的,虽然由肇事者丈夫施某驾驶,但由于施某既不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也不是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因此不符合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免责的条约,施某及其妻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由于施某本身是肇事者,肇事者不能获得赔偿,所以只有施某的妻子最终可以获得赔偿。

  什么是不计免赔险?

  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一种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其保险责任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一般来说,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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