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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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使人受伤的学生
该学生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发生了与受害人嬉戏打闹的行为;
2、受害人确实是因为与同学嬉戏打闹受到了伤害的损害事实;
3、嬉戏打闹的学生都有足够的能力意识到这样的行为会受伤,主观上有错。
直接导致受害人受伤的学生若满足了上述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学校
学生在学校嬉戏打闹受伤,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能免除责任。若学校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受害学生本人
受害学生本人对损害事实也要过程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在可见嬉戏中,通常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因此受伤后,本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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