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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损害赔偿的几种情况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6 15:25:01

  1、对等赔偿的原则(1:1)。

  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惩罚性赔偿的原则(1:2)。

  即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双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承诺赔偿的原则(1:X>1)。

  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消费损害按照经营者先前的承诺予以赔偿。

  经营者为推销自己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所做出的承诺是影响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的重要因素,一旦消费者接受其承诺,双方即形成一种约定的合同关系。因此如出现与承诺条件相悖的情形,经营者即应按其承诺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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