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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登记结婚案
要旨
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未达法定婚龄者婚后与他人
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其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
张某与吴某(女,18岁)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5日订立婚约。
订婚后,吴某外出打工与黄某相识,不久两人即在外租房同居。吴某本
想解除与张某的婚约,但迫于父母的压力,还是于2004年10月8日与
张某登记完婚。婚后第三天,吴某又找借口离开家来到黄某身边与之同
居。后经张某多方寻找,终于发现了吴某与黄某的同居处。吴某见事已
暴露,遂以自己不迭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
诉辩
原告诉称:自己未达法定婚龄,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无效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的婚姻合法有效,原告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
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如果离婚,要求原告给予过错赔偿金。
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吴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吴某不
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张某要求吴某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
虽有证据证实,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索赔
请求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
宣告张某与吴某婚姻关系无效。
坪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达法定婚龄者婚后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
过错方足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
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婚姻是否无效需要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
认,不是凡出现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婚姻都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
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法院一旦确认婚姻无效,
即表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要解除的问题。因此,婚姻关
系中的任意一方当事人,无论其本身有什么过错,如果认为婚姻有法定
的无效事由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而不是请求法院解除
其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情形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
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
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即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合法婚姻关
系,是指在形式和实体要件上都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关系,或原虽具
有某种瑕疵但经过补正而消除了瑕疵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姻一旦被确认
无效,就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故在被确认无效前的形式上合法的婚姻
存续期间,不能认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中张
某以吴某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理由,要求其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
是不符合婚姻法笫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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