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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1日中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声称发现有网友在QQ群里密谋抢劫。举报者告诉警方,其加入到某QQ群,但发现有两个群里的网友表示要一起去抢劫,而且还得意地叫嚷说作案工具都买好了,意识到事情有些严重,就马上报警了。
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涉案QQ号的主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天下午,无业男子黄某就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预备作案的手套、胶带等犯罪工具。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警方随即也对密谋和黄平共同抢劫的"辉哥"上网追逃。
据黄某交代,其透支了七万多元信用卡账单无力偿还。不久前,黄平加入一个名为'发财梦'的QQ群,企图寻找发财的门路。大概一周前,在群里有个叫'辉哥'的发问有没有一起"干活"的,黄某很感兴趣就和"辉哥"联系。"辉哥"表示一起去抢劫的想法,这和幻想发财的黄某一拍即合,随即两人开始策划抢劫。
黄某供述,经过几天的准备,黄某在没有买到长刀具的情况下,准备了水果刀、塑胶手套、宽口径胶带等工具,还买了黑色长筒袜并剪了两个洞,打算到时套在头上掩饰身份,"辉哥"也准备了电警棍。此后,两人还在群里公开问有没有人加入,但没有人搭理。到了4月11日中午,"辉哥"在群里还号召说有兴趣加入的可以私聊,两人还约好具体见面地点和抢劫细节时。但就在两人准备实施时,民警赶到黄某家中将其抓获。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黄某与他人预谋实施抢劫,并为此事准备刀具等工具,虽然由于客观原因尚未实施,但他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定罪处罚。
日前,检察机关以抢劫(预备)罪对黄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伙同他人为了实施抢劫而准备工具,系犯罪预备,但根据刑法第22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鉴于黄某认罪悔罪,主动供述等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提醒: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案中的黄某为抢劫的目的准备犯罪工具,虽被及时抓获未实施犯罪,但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属犯罪预备行为,应当受到刑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危害社会大众的行为必将受到惩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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