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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8 22:55:36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于泄愤报复进行刑讯逼供的;

  2.对多人或多次进行刑讯逼供的;

  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

  5.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

  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诬告陷害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故意捏造他人(包括犯人)的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或行使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方法,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四、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强迫或不让选民投某人的票,或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

  2.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在选举进行中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情节恶劣的;

  3.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五、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以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

  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非法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情节严重的;

  2.多次或对多家非法搜查,影响很坏的;

  3.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自杀或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他人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或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强制手段,干涉他人正当的宗教活动或者强迫教徒退教、强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

  2.非法封闭或捣毁合法宗教场所及其他宗教设施的;

  3.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或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民族纠纷的;

  4.非法剥夺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伪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5.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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