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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刑罚种类。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20年。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相关法律知识:
有期徒刑的执行内容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有期徒刑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有期徒刑的期限。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 20年。》》》查看全文
有期徒刑等级划分依据
有期徒刑等级划分的依据,是指根据什么来判断轻等有期徒刑、中等有期徒刑和重等有期徒刑的界限。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化为法定刑设立的根据,因为,一方面两者都是刑事立法上刑罚设置的问题,两者在判断主体和对象上有共同性;另一方面,从存在论的角度看,两者在内容上也不存在质的差异:各罪法定刑的立法配置是将某种罪的罪量抽象化为一定幅度的刑量,而有期徒刑的等级划分,是将传统观念中危害性相当的某几类种罪的罪量抽象化为一定幅度的刑量,是在各种罪所概括出来的法定刑基础上的再概括。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法定刑上下限的设立依据有以下观点:一是社会危害性说。二是罪需综合说,即立法者要同时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轻重和预防该犯罪的需要。该说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将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并列作为法定刑设立的依据,并以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根本依据,由此推导出"以刑制罪"理论。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罪制约配刑的上限,这是一道绝对命令,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背离;而法定刑的下限则按需要缓和,指按预防的需要所应该分配的刑罚轻于按犯罪的轻重所应分配的刑罚时,可以分配轻于犯罪的轻重所决定的刑罚。三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心理的刑罚感受性说。》》》查看全文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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