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一经作出,对要约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和撤回,但以下几种情形时,要约就失去法律效力,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无法律约束力: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示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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