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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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持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2、 超期限服役的士兵和志愿兵申请结婚,须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 战士在服役期满之前不准结婚。
离婚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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