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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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同居的行为。破坏军人婚姻罪破坏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即与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同居或结婚,如果不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符合罪条件的,构成重婚罪。所谓现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人员。在军事部门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残废军人等,都不是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军人的妻子和丈夫,包括已领取明但还未同居的人,不包括军人的未婚夫或未婚妻。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有两方式:一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即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二种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没有办理结婚手续进行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公开或者秘密在一起生活的。
我国刑法第259规定,犯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259条第2款规定,如果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关于强奸罪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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