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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历经三次分包,最终由陈某施工完成,工程结束后,三被告欠下126329元一直未付,陈某将此建筑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
2011年12月被告六安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自己的某工程发包给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另一陈姓男子实际施工。2012年被告另一陈姓男子又将该综合办公楼土建工程及附属工程项目清包给原告施工。2012年10月原告按质完成工程后三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款,下欠12632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2014年1月21日,裕安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
法院认为三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工资款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另一陈姓男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欠原告陈某工资款126329元;二、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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