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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上午,记者从《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不达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规上路将罚款200元,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测不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将按相关规定强制报废。
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新购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条例》规定,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销售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销售的机动车应当附有制造企业提供的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对未达到江西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对未达到江西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在外省登记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而对于在用的机动车,如污染排放物经检测不符合制造当时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将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予以报废。
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得收费
《条例》提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标"和"黄标"。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免予环保检验,环保部门须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机动车经环保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须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可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区域、时段和车型需组织听证
《条例》指出,各设区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并设置限行标志。但出台的交通限制措施须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组织听证,并在实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
据悉,交管部门负责对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和具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措施,对违反交通限制措施的实行记分处理。而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由交管部门处200元罚款。
不达规定排放标准机动车违规上路将罚款200元
环保部门可以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现场抽测。现场抽测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此外,还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以遥感等技术检测方法进行抽测,但抽测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经抽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要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维修、复检并继续在限行区域、时段上路行驶的,则处200元罚款;经维修、复检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则注销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伪造变造或使用其他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准的将受罚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伍佰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活动,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而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处两百元以上伍百元以下罚款。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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