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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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下发通知,决定对省内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关于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被救援车辆的车型确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可适当下浮,幅度不限。其中,小轿车拖车费10公里内最高300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
具体为:拖车费由基价和拖运费两部分组成。
基价是指拖运10公里(含)以内收取的费用;拖运费是指拖运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按里程(实际拖运里程-10公里)增加的费用。不足1公里的按 1公里计算。吊车费、吊货物费、停车及看护费按基价计收。吊车(含拖车吊车)车货一起吊的,只收取吊车费,不得再收取吊货物费;
单独吊货物的,可收取吊货物费;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含拖车吊车)对两辆以上车辆实施救援时,按吊车收费标准的60%分别向被救援车辆收取;
救援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车辆,可在收费标准上浮30%以内收取;
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要救援的,拖车按基价的60%收取,吊车按50%收取;
50吨(含)以上吊车救援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须公开,要给车主开正规发票
救援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救援服务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在高速公路入口、服务区、企业经营场所、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救援企业实施救援服务收费时,应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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