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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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现代行政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明确授权,依照一定程序裁决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从行政裁决的历史发展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不断扩大,技术和专业的要求也越来越强,国家管理的各个领域中的各种纠纷也随之急增,全部由司法机关处理就显得力不从心。一些国家便陆续走上了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道路,其范围也逐渐扩大,涉及土地、科技、农业、工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诸多领域。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裁决也逐渐成为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主要处理与行政管理相关的除合同纠纷以外的民事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的行政裁决作为一种卫生行政管理的手段也逐渐得到广泛运用,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们对医疗事故纠纷的行政裁决的法律性质认识和界定不准确,使得医疗事故纠纷的行政裁决本身存在诸多缺陷,又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医疗事故纠纷的行政裁决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以第三者身份,遵循特定的程序,裁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特性;其一,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结果具有国家强制性;其二,行为主体的裁决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它本身不能代替司法审判解决相关的争执和异议,因而在解决纠纷上通常不具有终局性;其三,裁决的对象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医疗事故发生的纠纷,因而该裁决行为除涉及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的关系外,还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四,裁决的方式是卫生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充当裁判者,对双方之间的争执进行评判和决定,因而解决纠纷的过程要求有近似于司法程序的专门程序保障裁决的公正性。
从上述特性分析,可以得出医疗事故纠纷的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是一种既不同于司法审判行为,又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对该行为有专门的法律要求,使之纳入法制轨道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产生行政行为应有法律效力。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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