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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首?(2017)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7-29 15:15:52

   一、自首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而且自首可以减轻犯罪分子的惩罚,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甚至还可以免除处罚。

  二、自首的条件:

  一般我们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自首是从下面两个方面来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1、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2、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首先必须是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自首。以下这种情况也属于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这个虽然不是当事人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是是出于他主观上的想自首,因此,这也是自首的一种方式。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只要是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的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的,以及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等,都不是自动投案。

  3、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否则,不构成自首。

  4、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又逃脱司法机关对他采取的强制措施;或仅以电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归案的;这是属于有悔罪的态度,不属于自首。

  综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条件,才可以认定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认识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统化的。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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