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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一般都是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一般最迟都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
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上述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一般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3、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怎么提出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是指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以下情形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一般,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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