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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7-29 15:02:18

  一、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时将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x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羁押期不会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长,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将执行拘留的首日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更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二、适用刑事拘留注意哪些方面

  1、拘留是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紧急处置,具有随机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 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见,拘留是以现行犯为对象或为主要对象的随机性紧急处置措施。

  2、拘留通常是侦查官员所享有的一种强制权力,具有行政性。由于拘留具有的上述特点,因此,需要在适用上有更强的灵活性和便宜性,它作为一种临时性措施,也无须司法机关认可,而属于侦查官员的一种特有权力,因而具有明显的行政性,是具有行政性的侦查权的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拘留权由侦查机关享有,不需要经过具有司法性质的检察审查和法院审查程序。

  3、由上述两个特点所决定,拘留具有很强的时限性。鉴于拘留手段的随机性、便宜性和行政性,为了维护公民权益,拘留时间应作严格限制。其严格 性表现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拘留的时间限制。二是限制的时间较短。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时间较长。《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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