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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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公共财产:(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可以看做是共有财产)
2、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范围:
1、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上述人员的共同特征是:从事公务,即依照法律所进行的管理国家、社会或集体事务的职能活动。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这类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以职务侵占论。不以贪污论。但当其履行特定职责时可构成贪污罪。
4、虽不具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国家工作人中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犯罪论处。
四、犯罪主观方面: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直接故意
五、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判断贪污情节的轻重程度: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
(4)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
(5)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6)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7)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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