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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指不能辨认自身行为,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婚姻关系中是指经司法程序认定的包括痴呆症人在内的成年精神病人。此外也包括植物人,脑萎缩,脑瘫患等特殊人群。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时会遭受其配偶的侵害。但其配偶在法律地位上是其监护人。只有监护人才能代理其进行诉讼。为解决这一矛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特别加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先要通过一个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达到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生活扶助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秩序。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给予自己帮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生活扶助请求的提出只能在离婚之诉中提起。该补偿的性质是一方基于与另一方的婚姻关系而对另一方进行的补偿。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双方之间就缺乏相互补偿的依据,因此另一方就丧失了对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
2、生活补偿款只能是一次性支付。对于另一方给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济帮助,是考虑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而非抚养的义务。法律上这样的设定是为了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后的生活。但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伴随着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婚姻关系解除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扶养义务应由监护人承担。
3、不能以生活需要帮助为名义不同意离婚。审判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应就坚决不离婚,或者要求离婚后继续承担扶养义务等等,均属于不合理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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