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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私企业应重视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6-09 22:56:08

 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的载体,是经济交往的纽带。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个体私营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所谓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卖方如证实标的物无权利瑕疵,继而需确定标的物有无标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 (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 (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金、赔偿损失等责任。

  注重以上事项,对处理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至关重要,下面特举如下案例说明。

  某年4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型号在线测试仪及配件针床,未约定产品质量标准,余款货到付清。同年4月3日,B公司按约定先预付货款总额50%;5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合同项下的产品。12月1日,A公司以B公司未按约定付清余款,诉至法院。B公司签收诉状后,积极应诉:

  (1)立即派员前往A公司所在市调查,证实涉案产品在该市及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均未进行标准备案,违反了国家及该市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关规定;

  (2)收集产品在运行中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虽几经A公司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证据。据此B公司提起抗辩并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系A公司属下企业在某市生产,该产品没有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应当填写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并提交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以确定该产品的企业标准,无标准生产则无法确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A公司生产及销售无标准产品,显然违法。一审判决,B公司退还产品,A公司返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再次认定涉案产品没有国家标准,亦无部颁标准或行业等级,A公司也没有制定企业标准,亦未到有关部门对产品的标准进行备案,判令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

  一、二审判决生效后,A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没有注明质量要求,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件,应认为无效,同时认定产品确有缺陷,驳回了A公司再审请求。

  上述案例中,B公司充分应用了产品质量标准的法律规定,有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能够从这个案例中得到一些启迪,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加强《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签订和履行好合同,提高企业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责编:刘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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