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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4-13
执行日期:2009-4-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及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机构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手续,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项目登记,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变更表;
(二)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及批准销售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的下个征期填写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情况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附送相应资料。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注销(恢复)登记申请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项目注销手续:
(一)项目已清算并整体转让;
(二)项目已清算并全部销售完毕;
(三)项目已全部自用或出租一年以上;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注销的其他情形。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注销(恢复)登记申请审核表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户转为正常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房地产的,应填写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后继续销售纳税申报表,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含零申报)。
七、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责编:刘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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