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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应急处置程序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5 10:13:41

   第十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立即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1)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3)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申请进行尸检;

  (4)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5)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为3-5名。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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