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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属高风险待业,出现医疗事故如按前述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标准赔偿的话,赔偿金额势必大幅度提高,这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堪重负的,这就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保险保障机制,以分担风险。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现行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难有作为,必须在医疗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推行国际上通行的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院综合责任保险。商业保险机制的引入,可以有效地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一些问题。
一、现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难有作为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推行数十年,且医师和医疗机构投保都极为普遍。一般医生都购买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最终落到保险公司身上。这样可以很好地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风险,以有效、快捷的方法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医疗机构的社会声誉,减轻因不断增加的纠纷赔偿而给其造成的经济压力,利于院方维持正常的经营管理和营业秩序。可以说,国外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来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这一难题是相当成功的。
原本在国外早被证明既能降低医院风险,又能保障患者利益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为什么在中国却未显现它应有的生命力呢?原因是,我国部分地方产生的现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由于各方面的条件限制,实际已步入一个歧途,很难发挥它真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符合商业保险的大数法则
根据大数法则,投保的风险单位越多,损失概率的偏差就越小,反之则越大。目前国内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尚不能形成大数法则,主要原因是各投保主体都采用逆选择(根据上一年用于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总数作为今年投保基数,并不关心今年可能发生的实际事故赔偿数)投保,其结果必然是交纳的保险费偏低,加上目前院方医生投保面为零,因而形成不了保险市场化的商业行为。
2、无法细分责任,特别是医师责任
造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明确责任,保险理赔才有理有据,但目前对造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往往不去准确认定,尤其是医师责任。究其原因是各方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责任模糊化。表现在:一是从保险公司来看,由于保险公司已与医疗单位有另外商洽总赔偿限制的协定,所以实际上并不太关心每一次事故的准确认定;二是从医疗单位来看,医疗单位更希望责任模糊化,宁愿多做点赔偿,也不愿意弄清谁是谁非,不管是哪个环节出错,院方对外总是先一揽子包下来。对于内部处理一般采取不公开的办法,尤其是对医院的骨干医师,院方大多是持保护态度。
3、院方和保险公司的相互限制制约了保险在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功能的真正发挥
正因为院方的逆选择和事故责任很难认定的双重原因,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得已对每次事故的赔款进行过低限制,其目的是想限制院方给受害者的高额补偿。同时对一年事故累计赔款限额通过双方事先予以约定。以上可以看出,院方与保险公司与其说相互协商,还不如说是相互限制,已经不是按规范的商业保险市场行为来进行操作。对于医院来讲,它是"叫好不叫座",来自医疗事故的风险,并不能得到化解,只是多了一个用于回旋的台阶。这不仅影响院方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热情,也制约了保险在解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程中功能的真正发挥。
二、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是解决医疗事故问题的必由之路
1、医师职业责任险的特点及推广意义
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医师)在执行其诊疗业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病人新的伤害或死亡,经权威医师鉴定,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一种商业性保险,属于专业类职业责任保险之一,它的最主要特点是解决医师在对病人诊治过程中非主观动机式的过错、过失或其它交叉责任承担的赔偿。其推广意义在于:
(1)保险使执业医师、技检师等通过支付较低额的保费购买了未来可能发生的大额甚至巨额赔偿的风险保障,而保险公司则通过积聚大量投保的保险费承担赔偿支出后获得盈余。这种类似微观层面上以小搏大而宏观层面上收支有盈的商业保险理念与作法,使保险双方都具有了良性动因,从而为解决医患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医疗事故发生频率较高而赔偿较少,这也是造成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容易引发低级冲突的原因之一。其主要症结在于非经营性质的医疗单位管理水平落后和低收入下的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所致。推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和严格的医师责任鉴定程序处理,一方面解决较高额赔偿问题,另一方面则能大大提高医疗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促使其更努力地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能力,从而降低医疗事故的出险率和总赔偿额,防止带来声誉上和经济上(保险的自负额和次年加费)的损失。
(3)由于医师职业责任保险赔偿必须基于权威的医师鉴定,这就要求事故处理程序也必须进一步公开、公正。商业化保险的引入则使这一要求具备了完全的可行性,因为事故处理各方都是民事主体,从而使卫生管理部门摆脱了原本的尴尬局面,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事故责任仲裁者。同时,由于支付赔偿主体最终是保险公司,这也促使医师鉴定更为客观、严谨和公正,真正起到了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的关键作用。
(4)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商业保险的作用下,医疗事故的受害方在了解到赔偿可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较大保障后,一般都能趋于尽可能的理智,从而以主动配合的姿态寻求快捷处理。即便有少数不理智的行为发生,由于各方都是民事主体的原因,政府执法部门也便于介入平息冲突,使纠纷回归到正常处理轨道上来。
2、医院综合责任保险的特点及推广意义
医院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承保医院的公共意外责任和医疗过失责任。公共意外责任是指医院的建筑设备、仪器因设置、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当以及员工疏忽或过失,或饮食供应有缺陷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它有点类似目前国内开始流行的营业场所公众责任保险,但由于医院比较特殊,经常出现交叉性责任,所以国外通常纳入综合责任承保。医疗过失责任是指医护人员因过失、错误或疏漏而违反职责所导致的事故。
医院综合责任保险的特点是医疗过程中除了在诊断、用药或手术方面出现由医师过错而承担的责任事故以外,其他意外事故都可通过对照上述综合责任经鉴定依法应由医院方负责的管理、护理方面的责任赔偿,最后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医院综合责任保险的推广意义除了同上述医师职业责任保险共同的地方以外,还有其他意义如下:
(1)医院综合责任保险是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补充,是构筑整个医疗事故责任赔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充分保障医疗事故受害方利益。
(2)一些医疗事故往往存在多种交叉责任,因此推广两险并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由于两险并举分清了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医院方投保也失去了逆选择的条件,不再包揽所有责任的医院必将选择以较低额保费换取可能发生的大额责任赔偿的保障。而商业保险则通过医疗行业大面积的投保获得符合大数法则原理的经营商机,从而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和切实保障事故受害人利益的责任赔偿体制。
医疗卫生行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对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利益的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加大加快医疗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并不断促进医疗行业和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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