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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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经营不利、负债过多申请破产。乙、丙、丁公司分别对甲公司享有30万、40万、50万的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依法组成清算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发现甲公司除拥有固定资产评估价值10万元外,还有一笔对丁公司50万的到期债权。在丁公司的提议下,甲公司清算组与丁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相互抵消各自债权债务。乙、丙公司得知后,要求撤销清算组该项行为。请问,清算组该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有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许多行为得到了限制,但是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及行使抵消权的行为仍是法律所允许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明确规定,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只要该债权债务已得到确认并发生在公司破产以前,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消权。故本案中,丁公司和甲公司清算组约定抵消互负债权债务行为有效。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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