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长理法考培训 > 民法 > 债务法

一物多保如何实现抵押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4 23:52:05

  一物多保,是指一物如同一房屋向两个或多个债权人抵押。在一般情况下,同一财产不应同时或分别抵押给多个债权人,以免债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出现障碍,但一旦出现这种一物多保的情况的,应根据《物权法》第199条,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第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里规定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的原则,既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不动产抵押,也适用于以登记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即无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数个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这一原则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因为在不动产抵押中,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权的效力,也就不会发生未登记的与已登记的抵押权之间清偿顺序的问题。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查阅登记资料知道该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的情况,公示性较强;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债权人一般很难知道该财产是否已经设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给予已登记的抵押权以特别的保护,在清偿顺序的问题上,作出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的规定。

  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这一原则也是针对动产抵押而言的。本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这一规定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互为第三人,如果每一个抵押权都没有登记,那么无论各抵押权设立先后,其相互间均不得对抗,因此,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各债权的比例受清偿。

责编:张雪晨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