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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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 人如果未按期申报债权,应视为其放弃债权。债权申报期满后,在清算结束前,债权人申报债权,并提出其延期申报的理由,则清算组可根据其理由是否充分决定是 否接受其债权申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并提出有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书等,以 便清算组进行审核,为清偿债务作准备。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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