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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支付子女生活费离婚可否追索抚养费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2 15:27:13

  原告霍某与被告李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原告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与原告生气并动手殴打原告。被告还公然将第三者带回家居住。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辩称,如原告坚决要离婚,原告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现女儿已经成年。

  焦点

  一、被告是否有权向原告追索抚养费?被告是否有权在离婚诉讼中提起追索抚养费的反诉或另行起诉?二、已经成年的被扶养人是否有权要求在其未成年阶段未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

  分析

  专业人士认为,并不能因为自己的妻子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从而取得对自己妻子也就是本案原告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不论被告是提起反诉还是另外提起诉讼,被告即被扶养人的父亲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被扶养人的抚养费。对承担了抚养义务的人的此类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告只能以被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对于焦点二,虽然作为抚养人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是作为被抚养人已经长大成年,应当认定抚养人已经尽到了基本的抚养义务。

  综上,对于本案中分歧的解决办法,专业人士概括为,如果当事人不提起离婚诉讼,可以仅以另一方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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