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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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刘某问:我女儿和李某结婚,育有一女。今年1月,在法院调解下,女儿与李某达成离婚协议,他们的孩子归我女儿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李某不履行法院民事调解协议书上的约定,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我女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李某在银行的账户。请问:我女儿能否向法院申请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全部抚养费。读者刘江
沈律师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法院只能查询、冻结、划拨李某在银行个人账户的存款,执行已经发生或已到期的抚养费,但不得超出被执行人李某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的支付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通常是按月支付,不过离婚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的会向法院申请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目的是为省去找对方要钱的麻烦。
您女儿的孩子作为被抚养人,在其成长过程中,生活水平变化、物价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法院要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及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来判决李某是否要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但是,若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不过,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您女儿可就今后孩子抚养费给付方式与李某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可一次性支付。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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