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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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咨询:我与妻子于2013年协议离婚,当时儿子3岁,归妻子抚养,我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但是,近日我得知前妻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给孩子更改了姓名,改成了随前妻姓,我是否可以要求更改过来,或者以后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冯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都负有对子女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张先生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不因离婚而终结,也不因为孩子的姓名更改而终结,张先生对孩子仍负有抚养的义务,不能因为更改了姓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换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名。因此,对于更改孩子的姓名问题,张先生可以另外通过协商或者诉讼处理。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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