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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爸爸遇车祸受伤并致残,怀孕妻子在三个月后生下一儿子,新生儿的抚养费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能否得到赔偿?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支持了原告谢某要求被告赔偿新生儿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2011年6月29日,原告谢某在乘坐被告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过程中,因右前轮突然爆胎而致交通意外事故,从而造成谢某一级伤残。后谢某一直接受治疗至2013年12月18日出院。
2011年9月29日,原告谢某的妻子生育一男孩小某。之后,谢某因与被告方就事故赔偿无法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庭审中,被告认为小某是原告受伤后才出生的,因此拒绝赔偿小某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该解释并未明确界定被抚养人是否限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抚养。本案中,虽然谢某因交通事故致残时小某仍在母体孕育过程中,其是否能正常出生具有不确定性,故此时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小某正常出生后,其出生的事实已经确定,当然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因此依法享有正常的被抚养权,其抚养费用必然要实际发生。谢某因本案交通事故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这必然损害了小某本应享有的正常的被抚养权,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小某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3.5万余元,其中包括小某的抚养费16万余元。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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