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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检查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5 15:00:58

  1、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2、检查结果怎么公示?

  (1)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编号等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结果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2)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其中,对于未按《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不实,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诚信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前二款公示或者共享的诚信信息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

  3、公民怎么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存在违反《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查。

  4、其他部门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吗?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违反《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查。

  5、备案不实的检查

  对于未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或曾有备案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6、检查的内容包括什么?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所填报的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是否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禁止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4)是否未经审批在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所列的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5)是否存在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情形;

  (6)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

  (7)是否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7、不诚信记录的移除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可以查询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中的自身诚信信息,如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修正。经核查属实的,予以修正。

  对于违反《办法》而产生的不诚信记录,在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内未再发生违反《办法》行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移除该不诚信记录。

  8、其他规定

  (1)检查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如实提供。

  (2)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提供的财物或者服务,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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