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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4 17:02:28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释】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董事会的11项职权,归纳起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股东会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后,董事会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是董事会经营决策权最重要的体现。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包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这些职权也是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重要体现,是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保障公司良好运行的基础。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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