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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禁止】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4 16:48:19

   公司法解读: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禁止】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对股东滥用的禁止和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

  一、股东滥用包括三种:一是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二、滥用的损害对象有三种: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三、滥用的后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滥用的责任分两类:一是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只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二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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