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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三十九条【股东会首次会议】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4 16:40:41

  公司法解读:第三十九条【股东会首次会议】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解读】本条是对股东会首次会议的规定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在首次会议中行使的职权包括本条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也包括由出资最多的股东通知全体股东参加首次股东大会的义务。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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