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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读:第四十五条【董事会成员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于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和董事长法律地位的规定。
一、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有以下几个特点:
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由于董事会决策公司事务得由全体董事按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决定,因而公司的董事会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可选择不设董事会,但设一人担任执行董事,其职权与董事会相关,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人代表。
但要注意的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如此规定,达出公司法的合法性、真实性、民主性,尽量减少控股股东的恶意控股行为。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的人数应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加以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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