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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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清偿责任",其性质及范围亦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合第十八条第二款,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结合第十九条,同样的行为未导致"无法清算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单列,似乎是第十九条的加重责任,是延续了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思路。
专业人士认为,根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此处的"清偿责任"可以理解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无法清算的后果往往是清算义务人的不当清算行为所导致,如此解释亦符合立法者"乱世用重典"的思路。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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