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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评审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3 23:08:48

  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简称商评委)会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商标专用权作出予以确认或撤销的裁决的活动。这里"裁决"是裁定和决定的统称。裁定是商评委对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商标争执的处理方式;决定是商评委对商事人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的使用违反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不当或其 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等的处理决定而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处理方式。

  申请商标评审的条件有: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申请商标评审的注意事项:

  ①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以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③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④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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