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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筹协调、改革创新,预防为先、防处并举,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创新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支撑,夯实安全基础,提升服务品质,增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治理能力。
《意见》明确,要从六个方面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一是构建综合治理体系。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交通运输、住建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运营单位的安全运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修订城市轨道交通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二是有序统筹规划建设运营。将安全和服务要求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准确把握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合理确定制式和建设时序,量力而行、有序发展。三是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关键设施设备运营准入技术条件,建立运行质量公开和追溯机制。完善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四是强化公共安全防范。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经费投入。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快速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逐步建立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特点相适应的安检新模式。加强社会共建共治,构建多方参与的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防范体系。五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应急培训。强化现场处置应对,建立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机制。六是完善保障措施。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
《意见》提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态势总体平稳,但近年来运营里程迅速增加、线网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压力日趋加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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