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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多家媒体对《条例》中感兴趣的内容进行提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法制局、市轨道公司负责人分别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我们摘要刊登发布会上的记者提问和有关回答的内容如下。
作为一部涉及民生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从起草开始一直是广大市民关注的话题。在发布会现场,媒体也就广大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提问。
媒体:在前期的立法过程中,关于是否禁止饮食的条款引起了市民的高度关注和热议,请问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是怎样把握和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通过开门立法确定相关法规规范的?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寿宇:在地铁列车车厢内是否禁止饮食的规定,涉及对公民权利的限制问题,对此我们非常审慎。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两次向市民征集意见,统计结果是赞成居多。因此,在起草之初规定了“禁止在车厢内饮食”。但是在一审、二审时,禁止饮食的规定引起了较大争议。作为立法机关,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来作出判断,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认为通过立法对涉及公民权利的适度减损和合理限制是有必要的,有利于主管部门和轨道公司对车厢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运营秩序的维护。同时,“禁食”也不是绝对的,也作了人性化的考虑和设计,对于一些特殊人群的一些特殊需求作了例外规定。
媒体:《条例》规定对乘客逃票和一些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罚款,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是企业,由它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恰当?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天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是大运量的城市公共快速交通系统,列车、车站等既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又是公共场所;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既是企业经营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对这些公共场所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属于“管理公共事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既作为企业,也可以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因此《条例》授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是合法的。同时《条例》也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作了明确且严格的限制,轨道交通线长、点多、面广,影响环境卫生和运营秩序的行为随时发生,需要及时处置,授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处理,能够保障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国内先行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也均有相同的规定,因此,《条例》授权城市轨道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是恰当的。
下一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政府及法制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执法队伍,加强培训,持证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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