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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上午,我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日前印发的《洛阳市加强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办法》(洛政办〔2018〕34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市城市建设领域首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有效保证我市地铁建设和运行安全,有效期为3年。
《办法》涵盖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与安全保护区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共计13条。其中,第1-4条明确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办事机构及规划、国土等部门协同工作的主要内容;第5-6条明确了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涉及未出让用地和对已有建构筑物的规划控制要求;第7-10条明确了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需要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产权单位的大力支持,轨道线路沿线综合开发相关手续的办理需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大力支持;第11-13条明确了轨道交通的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并分别对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了规范。
《办法》划定的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为: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1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出入口、风亭(井)、冷却塔及其他空调室外机、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和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5米内为特别保护区;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外边线两侧各10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50米内为特别保护区。出入口、风亭(井)、冷却塔及其他空调室外机、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和场地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为控制保护区,5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办法》明确的保护措施为:控制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的意见;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确保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方案讨论时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加。限制进行的活动包括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从事基坑开挖、降水、取土、地面堆载、桩基础、锚杆、顶进、勘察、钻探等施工;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在过河、湖隧道段从事疏浚施工、采石挖砂等施工;开挖、埋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荷载其他可能等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其他影响轨道交通结构稳定和运营安全的活动。特别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任何项目的建设活动,如确需实施市政(含通信基础设施)、园林、环卫、人防等公共建筑以及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施工和安全保护方案,方案论证时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邀请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参与。
下一步,将加快启动立法程序,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计划2018年完成立法前期调研及筹备工作,2019年上报市人大纳入立法计划。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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