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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考点(16)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7-24 19: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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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然人

  2.法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民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权利主体

  权利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考点(16)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考点(16)

  【解释】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以及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考点(16)

  小作业:
 

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预习考点(16)

  2.法人

  法人,是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解释】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

  (1)法人是团体;

  (2)法人是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团体;

  (3)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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