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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1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7-21 19: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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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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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专题消费税

  【知识点】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1.具体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2.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一般不再缴纳。

  【提示1】2016年12月1日起,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为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提示2】卷烟(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交两道消费税;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具体说明: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3)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从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提示3】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提示4】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

  【提示5】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提示6】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责编: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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