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2)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①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②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
"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③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④"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5)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②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6)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8)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9)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0)企业受托从事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11)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新增: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1)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三免三减半;
2.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3.减免期内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期满后转让的,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增值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1)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以及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新增: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符合的条件:
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2)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3)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6.要求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典型例题】
2009年,某居民企业收入总额为30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4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9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扣除金额合计1800万元(其中含技术转让准予扣除的金额200万元)。2009年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A.25
B.50
C.75
D.10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3000-400-1800-600)×25%=50(万元)
(五)新增: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新增: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
(七)新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财税[2014]84号,包括其他税种优惠)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5)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的条件:(P78)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3.对已转制企业按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在通知下发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库。
(八)新增: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4]81号,包括其他税种优惠)
1.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①投资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 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税;
②投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税。
③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④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税。
(4)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①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③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2.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九)新增: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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